民法典与劳动法律法规微课堂灵活用工你了解吗
“《民法典》与劳动法律法规”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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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劳动关系建立
张某在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直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被A公司返聘,继续担任财务。一年后,公司招用了一名年轻的新财务,欲让张某离职。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拒。张某诉至劳动仲裁未得到支持。
要点解析
1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双方建立劳务关系。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采用灵活用工形式,实现降本增效。常见的灵活用工形式包括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合作合同、实习协议等,本案例中的退休返聘即是其中之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张某被A公司返聘,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2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纠纷。张某退休后已不属于劳动者,双方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应作为一般的民事争议,通过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
3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
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在其退休时终止,退休返聘后双方也无法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张某无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的劳务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则张某可以依约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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